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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者:继续教育学院  撰稿人:王梅  审核人:郝向华   访问量:   发布时间:2024-03-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档案(以下简称“成教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成教毕业生档案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充分发挥成教毕业生档案在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管理、教学研究等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教育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成人高等教育本、专科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成教毕业生档案是反映毕业生个人经历、学历、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能力素质等情况的文字材料。档案管理包括毕业生档案的收集、整理、补充、保管、转出及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  成教毕业生档案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服务学生、服务社会和专人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档案内容

第五条  成教毕业生档案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学校留存档案

1.成人高考全国统一招生录取新生登记表;

2.学生简明登记表;

3.学生入学登记表;

4.学生学籍成绩表;

5.毕业生在校成绩一览表;

6.毕业证编号一览表;

7.学位证编号一览表及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相关材料;

8.学生在校期间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与处分材料;

9.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二)学生个人档案

1.成人高考考生信息表;

2.学生入学登记表;

3.毕业生登记表;

4.学位证明(仅限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

5.学生在校期间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与处分材料。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清理、整理、转递学生档案过程中,不得涂改、扣留、抽出、复制、增加或损毁学生档案材料。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七条  招生部门负责整理制作考生信息表等招生档案材料。

第八条  考务部负责整理制作毕业生成绩相关档案材料。

第九条  学籍部负责整理制作学生学籍相关档案材料。

第十条  校内学生管理部门、校外教学点负责整理制作和发放所管理毕业生的档案。

第四章  档案转递

第十一条  校内学生管理部门、校外教学点按照学校规定将考生信息表、学生入学登记表、毕业生登记表、学生在校期间的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与处分材料等学生个人档案材料装入档案袋,并盖章封口,在毕业生领取毕业证时一并发放。

第十二条  毕业生成绩等档案材料由考务部负责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十三条  毕业生录取、学籍、学位等档案材料由学籍部负责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五章  毕业后学生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未按时制作毕业生档案的学生,可于毕业后半年内由校内学生管理部门、校外教学点联系考务部和学籍部续办;超过半年未续办的,参照毕业档案丢失相关办法进行办理。

第十五条  毕业生毕业后因各种原因导致档案丢失的,不得补办,可由学生本人到学校档案馆复印学校档案馆留存档案代替学生原个人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  毕业生毕业后确需查询留校档案的,由学生本人或相关单位登陆学校档案馆网站进行预约查询。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山东财经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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